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
(三)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认证对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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