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地区 |
奖补政策原文涉及内容 |
发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浙江温州平阳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企业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GB/T29490),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
本意见自2024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2 |
浙江湖州南浔 |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涉及奖励和补助的相关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
3 |
浙江湖州长兴 |
对通过申报国家标准认证的、给予3万元奖励。 |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
4 |
浙江衢州开化 |
对新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补助。 |
本《意见》自2023年3月14日起执行,现行有效。 |
5 |
浙江杭州 |
首次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6 |
浙江杭州萧山 |
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给予3万元奖励。 |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7 |
浙江杭州萧山 |
杭州萧山区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给予首项认证5万元补助,后每增加1项认证给予1万元补助,同年度同一企业最多补助3项认证。 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给予3万元奖励。 |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8 |
浙江宁波 |
支持相关单位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初次通过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完成首个认证周期再通过认证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补助。 |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
9 |
浙江宁波镇海 |
对首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完成首个认证周期再通过认证的,给予每家最高2万元奖励。 |
2023年1月1日凡符合政策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本政策,政策施行日期至 2025年12月31日止。 |
10 |
浙江宁波江北区 |
对通过国家标准申报(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经费资助。 |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 |
11 |
浙江宁波鄞州区 |
通过国家标准申报( 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最多给予5万元资助。 |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
12 |
浙江宁波海曙区 |
对首次通过国家标准申报( 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获证企业3万元的经费补助。补助对象以宁波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名单为准。 |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
13 |
浙江丽水 |
对企业通过申报国家贯标审核认证的或通过浙江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给予-次性5万元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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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浙江丽水青田 |
通过申报国家贯标审核认证的或通过浙江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 |
15 |
浙江台州椒江 |
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认定的奖励8万元。实行贯标备案制,需向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审核。 |
2020年10月21日发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16 |
浙江台州椒江 |
企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认定的奖励8万元。 |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0年10月21日发布。 |
17 |
浙江台州温岭 |
鼓励企业贯彻实施申报国家标准,对新通过国家贯标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7日。 |
18 |
浙江台州玉环 |
玉环市对列入年度贯标计划,获得由国家认监委认可的单位出具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GB/T29490-2013)”认证证书的企业,在初次认证并取得证书的次年给予7万元的奖励,三年后复核通过再奖励3万元。 |
2024年9月28日发布,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19 |
浙江台州三民 |
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验收的,次性奖励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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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浙江台州仙居 |
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申报国家标准贯标认证,一次性给子8万元奖励。 |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2021年1月16日起实施。 |
21 |
浙江嘉兴海宁 |
对获得国家级、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
本《意见》自2022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22 |
浙江嘉兴嘉善 |
对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简称知识产权贯标)的,并被列为级以上认定或者复核通过的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再给予8万元奖励。 |
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23 |
浙江嘉兴平湖 |
对首次贯彻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认证(简称贯标认证)的企业,且认定为嘉兴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给予8万元的补助。 |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14日。 |
24 |
浙江绍兴 |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50万元。 |
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25 |
浙江南太湖新区 |
推动知识产权强企建设。鼓励企业开展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对开展贯标并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新区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新区配套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
26 |
浙江义乌 |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或监督审核认证,且贯标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企业,按实际缴纳贯标认证费用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