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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 | 中标供应商使用处于暂停期的证书投标,被投诉后中标无效!

时间:2024-12-20 15:30:25  来源:  作者:湖南认证网
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发布了一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内容显示:关于“青山湖区属公办学校、幼儿园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编号:JXAL2024-ZC103-)”的投诉事项一成立,被投诉人使用处于暂停期的认证证书,视为无效。被投诉人1在本项不予赋分,中标无效。
 
 
案例详情:
 
 
项目基本情况
2024 年7月17日,相关当事人2受相关当事人1委托,就“青山湖区属公办学校、幼儿园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编号:JXAL2024-ZC103)”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8月7日进行开标,因预中标单位南昌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放弃该项目投标,导致流标,于2024年8月21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了流标结果公示。
2024年9月4日,相关当事人2就“青山湖区属公办学校、幼儿园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编号:JXAL2024-ZC103-)”发布第二次公告,2024年9月25日进行开标,经过专家评审,“南昌市悦***服务有限公司”为预中标单位,2024年10月8日,投诉人就该项目向相关当事人2提出质疑,相关当事人2于2024年10月12日向被投诉人1发关于递交质疑证明佐证材料的函,2024年10月15日被投诉人1进行了答复,2024年10月16日相关当事人2向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后投诉人对相关当事人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并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但因投诉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进行了补正,本机关已依法于2024年11月5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期间,该项目于2024年9月30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供应商为南昌市悦***服务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5309010元,2024年10月25日,完成了合同的签订。
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一:投诉人收到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对函中的“回复质疑事项”不认可。
南昌市悦***服务有限公司递交的质疑证明佐证材料的证明单位是“福建省**认证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2022年2月21日成立的咨询服务公司,而非评分标准中要求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佐证材料应无效,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虚假响应。
经查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南昌市悦***服务有限公司《反恐防范安全管理能力》体系认证,暂停的这个体系认证(暂停开始日期是2024年8月18日,暂停结束日期是2025年2月17日),有效的这个体系认证(初次获证日期是2024年9月29日,颁证日期是2024年9月29日);证书编号不同、发证机构不同;在2024年8月18日至2024年9月25日开标前,南昌市悦***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评审依据要求的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查询有效的截图”。经查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南昌市悦***服务有限公司《防暴力防范安全管理能力》体系认证,没有暂停的这个体系认证,只有有效的这个体系认证(初次获证日期是2024年9月29日,颁证日期是2024年9月29日)。福建省**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福建省**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称“审核期间南昌市悦***服务有限公司的《反恐管理体系认证》和《防爆力管理体系认证》有效”,审核期间原有的认证被暂停、有效的认证没有颁发,南昌市悦***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没有“评审依据要求的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查询有效的截图”,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虚假响应。
被投诉人1答复称:参加“青山湖区属公办学校、幼儿园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编号:JXAL2024-ZC103-)”项目投标时,提供的“反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防爆力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认证(南京)有限公司认证的,是真实有效的。福建省**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收到南昌市悦***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反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防爆力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年审延期材料,且于两份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开始对该公司进行审核,由于年审延期系统升级及排程问题,推迟了下证时间。福建省**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证明,证明审核期间南昌市悦***服务有限公司的《反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防爆力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
……
事实查明与认定
……
针对投诉事项一。根据**认证(南京)有限公司反馈情况得知,该公司于2024年8月18日针对南昌市悦***服务有限公司因“组织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1.6甲方未按规定的要求接受监督或再认证”的原因暂停了编号为93223FK10010ROS、93223FB10010R0S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暂停期至2025年2月17日),并于2024年8月19日发布了《暂停认证决定通知书》,而被投诉人1在2024年9月29日才取得再认证后的新证,故在本项目中响应、评标等活动中其相关资质的认证使用的是**认证(南京)有限公司为其认证的编号为93223FK10010ROS、93223FB10010R0S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依据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7.2.3“认证机构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本案中,被投诉人1使用处于暂停期的认证证书,视为无效。被投诉人1在本项不予赋分,中标无效。
据此,投诉事项一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南昌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正在履行,采购人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执行。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3日

(案例过长,篇幅有删减)

 
 
案例警示:
 
在上述案例中,其主要争议问题在于被投诉人1使用了被暂停的证书投标是否有效。显然,根据财政部门的调查认定,使用处于暂停期的认证证书投标是无效的,不应获得加分。不过,在这个案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大家思考关注,那就是:
问题一、处于暂停期的认证证书,能不能认定为虚假材料?
问题二、处于暂停期的认证证书,在新的机构重新办理,新的机构能否证明在办理期间被原机构暂停的证书有效?
对于问题一,笔者认为首先要了解虚假材料认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称“虚假材料”,指通过变造、改造、伪造等手段使投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与客观真实情况不相符,或是对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条件在投标文件中进行虚假响应。案例中提供处于暂停期的认证证书虽然无效,但证书确实真实存在的,不能以无效来否定其证书的真实性。即“虚假材料”中的“虚假”是对材料真实性而非有效性的限定。
对于问题二,案例中的被投诉人1使用了被原机构暂停的认证证书投标,这期间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已在新的机构办理,但因为下证时间在项目开标后。被投诉使用暂停的证书投标后,新的机构给被投诉人1开具了“审核期间处于暂停期的证书有效的证明”用于佐证被投诉人1使用被原机构暂停的证书投标有效。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7.2.3“认证机构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因此,笔者认为,处于暂停期的认证证书,在新的机构重新办理,新的机构能否证明在办理期间被原机构暂停的证书有效,且该行为有违规的嫌疑。能够证明证书是否有效且权威的,只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
在这里,笔者要提醒一下所有企业,不管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还是服务认证证书,都需要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按时监审,才能保持证书的有效性。一般情况下,正规的认证机构都会在证书有效性到期前三个月通知企业进行监审,企业应尽早完成监审,避免像上述案例一样因为没有提前监审导致证书被暂停,在投标中不能加分,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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