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4﹞194号在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24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8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4.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4.8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四)项
违法事实 经查,中安华辰检测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原名“北京润成国际标准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11月7日获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至2023年11月7日。2020年7月1日,当事人更名为“中电运行(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2023年5月4日,更名为“中安华辰检测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是提供质量管理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以及等保咨询、风险评估等网络安全技术服务。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住所由“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921”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9号1号楼12层4-1501室2号”。2022年10月,当事人给中环网安科技有限公司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Q10001R0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E20001R0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S30001 R0S),证书颁发日期均为2022年10月12日,三份证书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为 2022年9月16日;给中标安信技术有限公司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Q10002R0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E20002R0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S30002R0S),证书颁发日期均为2022年10月12日,三份证书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为2022年9月3日;2022年10月12日给中环优能科技有限公司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Q10003R0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E20003R0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S3000 3R0S),证书颁发日期均为2022年10月12日,三份证书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为 2022年8月31日;2022年10月29日给河南中数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Q10004R0S)、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30122E20004R0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6 30122S30004R0S),证书颁发日期:2022年10月29日,三份证书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为2022年9月22 日。截止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未对上述获证企业认证证书实施初次认证后第一次监督审核,监督审核次数均为0。不符合当事人《QMS/EMS/OHSMS认证管理体系质量手册》9.3.2监督审核项下9.3.2.2“监督审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起12个月内进行”的要求以及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监督审核”程序项下5.2.1“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 ”的规定。截止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未按要求对上述获证企业实施监督审核,未按照其制定的《QMS/EMS/OHSMS认证管理体系质量手册》和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对上述证书做暂停使用处理,也未按要求撤销认证证书。不符合当事人《QMS/EMS/OHSMS认证管理体系程序文件》之《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认证程序》(文件编号:RCC/B-2017-25A)4.3“暂停注册条件”项下4.3.2未能按期接受监督审核(与上次现场审核超12个月)的要求以及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监督审核”程序项下5.2.2“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7.2或7.3条处理”(7.2暂停证书、7.3撤销证书) 的规定。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做出撤销上述中环网安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获证企业共计12份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决定,并于2024年5月7日将撤销相关信息上报总局认证认可业务信息平台。当事人与中环网安科技有限公司等上述4家获证企业认证业务均签订认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份收费4000元,每个获证企业三体系认证费用各12000元。当事人收取认证费用共计48000元。未向获证企业开具增值税票。当事人已于2024年2月26日变更住所,2024年3月20日通过总局认证机构行
处罚依据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机关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