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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非法机构颁发的证书 一企业被罚3万

时间:2022-11-21 11:49:49  来源: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湖南认证网

京市监处罚〔2022〕243号显示,经查,当事人为满足企业发展需要,于2019年12月6日与北京仲达智亨(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认证咨询合同》(合同编号:ZD201911)和《AAA企业信用认证咨询合同》(合同编号:ZD20190711014),委托其购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19年12月6日,当事人通过总经理李勇良的微信转账给北京仲达智亨(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殷科睿6000元作为购买由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编号:86150132423S)和办理《AAA企业信用认证》的第一笔费用。

 

2019年12月11日,当事人通过总经理李勇良的微信转账给北京仲达智亨(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殷科睿6000元作为购买由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编号:86150132423S)和办理《AAA企业信用认证》的第二笔费用。

 

北京仲达智亨(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均没有安排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认证现场审核活动。当事人与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没有进行任何联系,不了解其具体信息。上述证书由北京仲达智亨(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支付费用后,证书从何处快递送达无法确认。

 

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等官方网站查询,均未发现有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当事人购买的证书颁发单位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应为未经批准的非法机构,其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为无效证书。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罚款3万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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