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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收藏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时间:2025-04-25 16:12:19  来源:  作者:湖南认证网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01制度要求
(1) 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2) 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4)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02场所和设施设备要求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

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03食品采购要求

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

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1) 禁止采购、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 进货查验

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1) 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2)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 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3) 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4) 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的购货凭证;

5)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3)记录

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04贮存要求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05加工制作要求

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 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06留样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07餐厨废弃物处置

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08其他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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