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1) 禁止采购、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 进货查验
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1) 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2)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 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3) 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4) 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的购货凭证;
5)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3)记录
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