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机构以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为基础,要求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营业执照;2. 工艺流程图;3. 物料平衡表(如有);4. 能源平衡表;5. 能源审计报告(如有);6. 能源统计报表。
核查机构初步判断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合理性,并确定现场访问的重点。
核查机构制定现场访问计划,包括访问对象、访问内容、访问日期和行程安排等内容,并与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确认。
核查发现将以书面形式反馈至重点碳排放单位,至少应对以下核查发现开具不符合项,并要求重点碳排放单位整改:
(一) 排放报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算要求》的规定;
(二)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边界、设施规模和排放源等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三) 数据不完整或计算错误;
(四) 不恰当的数据处理方法,如不确定性、抽样方法等。
必要时,核查机构可对不符合的整改进行现场验证。
核查机构根据文件审查和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真实、客观、逻辑清晰,报告内容包括:
(一) 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
(二) 核查过程和方法;
(三)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
(四)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边界描述和排放源种类;
(五) 《核算指南》符合性;
(六) 核查机构所使用的假设条件、参考依据和取值差异;
(七) 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
(八) 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数据,数据的不确定性;
(九) 本年度新增排放设施的核查;
(十) 监测计划的核查;
(十一) 核查结论;
(十二) 开具的不符合项及后续整改情况;
(十三) 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
(十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核查机构在完成内部技术复核后,将核查报告交指定的报告授权人签字完成最终核查报告的签发,提交委托方。
核查机构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十年,保存文件包括:
(一) 与委托方签订的核查协议;
(二) 与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沟通记录;
(三) 核查过程中从重点碳排放单位获得的所有证明文件;
(四) 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
(五) 最终核查报告;
(六) 其他相关资料。